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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2-17 14:12

 辽宁本溪:男子用工业硫磺熏榛子等被查获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商家销售的商品一旦冠上这两个标签身价顿时上涨。本溪一名经营山货的男子抓住了消费者的心里,为了把原本普通的榛子、蘑菇变成“绿色”食品,竟然用工业硫磺进行熏制上色,把这些食品变成了有毒有害食品。

  男子用工业硫磺

  熏榛子和蘑菇

  李某是四川人,为了做生意来到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这几年本溪旅游业发展迅速,很多人喜欢到本溪游山玩水,同时也带火了这里的山货生意。李某看好了这个商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街道阳光市场开起了一家山货行,销售榛子、蘑菇、木耳、蜂蜜等土特产。李某的生意非常不错,到观音阁游玩的游客路过这里都喜欢购买他家的山货,觉得在这里买的土特产才保真,才是真正大山里的绿色食品。

  然而,李某销售的这些山货确是造假造出来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看见一男一女在李某家山货行附近用硫磺熏榛子。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来到李某家山货行,在对其店内商品进行检验后,发现其销售的榛子、蘑菇都用工业硫磺熏制过,二氧化硫指标均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真正的野生榛子,外皮颜色发白,卖相不好看,用硫磺熏过后就上色了,颜色变成暗黄色,大家都以为这样的榛子是野生的,这样的榛子好卖。”李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动机。蘑菇也是因为用硫磺熏过之后能上色,伪装成野生蘑菇,卖相好,价格就更高。

  缓刑期内禁止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而原审判决没有在判决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溪市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宣判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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