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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27 14:47

 错把胃癌当胃炎治,医院赔偿3.1万,应该吗?

据安徽商报报道,2016年10月24日,50多岁的李某因身体乏力伴有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去肥西县某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浅表性胃炎以及粘膜慢性炎伴鳞状上皮增生,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李某在该院多次接受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反而日渐严重。

    无奈之下,李某前往省城某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其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并多处转移。李云认为,县城的这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她的治疗,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至肥西县,要求肥西县某医院向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0万余元。

    法庭开审

    肥西县某医院认为,李某因身体不适在肥西县某医院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及检查,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已经在第三人出投了医疗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

    司法鉴定所认为,该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结果预见回避义务、转诊义务和违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李某自身疾病(胃癌)是主要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为宜。

    采纳了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认为肥西县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等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李某自身疾病是主要因果关系,据此,确认由肥西县某医院对李某因医疗损害所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肥西县某医院赔偿李云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看到这里,网友们按捺不住了:

    @医路98至今:支持

    @日拱一卒O:没那金钢钻也揽磁器活。

    @面包要出走:亲身经历:一个亲戚化疗药打的不规范,复发了!!最后去大医院一看剂量说是没算对

    @木春:中国内镜大咖们早癌发现率还不到10%,进展期胃癌大部分都多次检查,都不能索赔了~

    @do:胃镜活检都提示胃炎,说明可能是水平问题,需要医生去进修,其次,难道现在已经不允许误诊了吗?没有客观证据怎么就能够诊断为癌症呢?法官大人,那么多结不了案和误判的怎么没有见法官受罚啊

    @风云再起:病情没发展到一定程度谁能确诊,这是要大家加大检查力度呀!以后基层看病三五天不好就转

    @懒宝:实习时有位老师在学校附院(三甲)做了两次腹部CT,第一次说是肝囊肿,没在意,没隔多久再做腹部CT,肝癌晚期了。医学的事谁能说得清呢?真到了那时候,赔再多钱,能换回命么?为什么个个就都想不开呢?

    那专业律师怎么看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表示,患者是否因误诊延误查出胃癌,而导致晚期并多处转移,还有待资料证实。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护理费以实际损失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的标准确定。

    附法条《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5条按照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那么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可从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呢?

    朱丽华律师表示,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结果预见回避义务、转诊义务和违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因此,需要注意的有:

    (1)法律风险意识方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注重法律风险防范,避免违反有关法律对医疗机构设定的义务;

    (2)医疗技术方面:因医生临床经验、医疗设施的局限,各地医疗水准不一。医生应注重和加强学习,提高诊疗技能,各级各类的诊疗机构,都争取达到现有医学水平要求的诊疗技术水准,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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