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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
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之所以“失效”,主要是著录格式、申请人的身份等几个项目中,可能有某一项不符合要求所致。初审不涉及申请内容,因而这种失效专利大多可以参考利用,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或放弃
中国专利法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将申请内容(说明书摘要)通过《发明专利公报》发表,同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不立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是由申请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此期间,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视该申请撤回或放弃,成为失效专利。这是因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经初审合格,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最终必然授权,它仅仅说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形式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不说明该申请的内容符合授权条件。这类失效专利有一定开发价值,但若稍不注意,易引起知识产权,故在开发利用时,务必先进行查新,待确证无误后,才予以考虑。
3、无正当理由拒不递交国外申请材料,视该申请为撤回
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递交该国为审查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这主要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在中国再次申请专利保护所享受的“优先权”原则而言。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就发明创造向某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专利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它缔约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递交国外申请材料,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该项专利申请对于中国来讲,就是失效专利。由于这类申请有的在国外可能已被授权,科技含量较高,中国专利法不保护这类国外专利,国民尽管放心大胆使用,而不必耽心引起知识产权。
4、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视该申请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或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是否公开了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是否表述了一个达到发明目的的完整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性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该申请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这类专利申请已通过初审,但在实质审查被发现问题,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复,因而该申请案的专利性值得怀疑,应谨慎使用,防止出现现象。
5、被驳回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案
发明专利申请人按照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自己递交的申请案陈述了意见,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然而,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而申请案被驳回。这种情况一般指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因违反申请程序、技术本身不符合授权条件、申请文件内容书写不符合规定而丧失授权等。对这类失效专利一定要真正搞清未能授权的原因才作选择利用。对违反申请程序和技术本身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未能通过实质审查的申请专利尽量不要利用,而因申请文件内容书写技术问题而丧失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应用价值,应多加开发利用。
6、专利权的撤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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