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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6-01-19 09:57昨天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争端解决职能的法律性质辨析

1 论文标题: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争端解决职能的法律性质辨析

2 作者信息:江军田: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 出处和链接:江军田.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争端解决职能的法律性质辨析[J]. 争议解决, 2025, 11(11): 186-19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11359

4 摘要: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84条授权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就有关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作出决定。然而,作为由36个缔约国组成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其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从《芝加哥公约》的规则文本与立法意图来看,理事会的权力来源、程序设置及职能履行均具备形式上的司法性特征;从理事会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理事会在司法独立性与裁判能力方面存在局限性,争端解决呈现出独特的准司法性特征。此外,国际法 院的相关判决进一步肯定了理事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理事会职能的准司法性定位对理解该机制现状和推动未来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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